投訴者情況 姓 名:呂女士 電 話:1563**** 地 址:周口市太康縣 投訴類別:金融消費 投訴對象情況 投訴對象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地 址:周口市七一路中段 聯(lián)系方式:0394-8109330
投訴對象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 地 址:太康縣謝安路西段 聯(lián)系方式:0394-8109235 投訴內容(事實時間、地點、人物及事情起因、發(fā)展、結果) 我是今年7月份經(jīng)家人推薦通過中國銀行認證的“中國銀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申請辦理的信用卡。8月初,我收到了中國銀行寄來的信用卡,按照銀行寄來的開卡說明,需要到銀行柜臺激活才能使用。8月11日,我就帶著身份證和信用卡來到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去辦理激活。在該銀行柜臺,工號為27025的銀行工作人員得知我是給網(wǎng)上申請的信用卡辦理激活業(yè)務時,當即回復:“你們自己在網(wǎng)上激活”,當我給他說明網(wǎng)絡辦卡僅支持柜臺辦理激活時,這位工作人員卻回復說“柜臺無法激活,你是網(wǎng)絡辦的卡,又不是在我們網(wǎng)點辦理的,自己去網(wǎng)上激活去無法辦理激活業(yè)務”拒絕給我辦理。我當時就撥打了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對此進行了投訴,話務員告訴我讓我等通知,然而9天過去了,沒人任何人和我聯(lián)系。后來我又打電話到這個銀行問,如果在他們銀行申請的是否可以激活,他們給了我肯定的回答。 無奈,8月19日,我和家人又帶著身份證和信用卡驅車80多公里來到中國銀行支行,當我向銀行工作人員得知我是給網(wǎng)上申請的信用卡辦理激活業(yè)務時,看都不看材料直接答復沒法辦理,和中國銀行周口西城支行答復如出一轍。當我問起原因是,該行工號為27713的工作人員解釋說銀行有辦理信用卡的任務,因為我不是在他們行辦理,因此就不能在他們行進行激活。我再次撥打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電話,客服銀行回答按照規(guī)定是可以通過柜臺辦理,掛完電話我再次向其提出辦理信用卡激活業(yè)務,但任憑我怎么說,找到包括其、兩個銀行銀行大堂經(jīng)理3個人不給辦理,我向他們要求提供行長電話,他們也不給提供,我只好無功而返。 中國銀行作為中國龍頭金融機構,在官網(wǎng)宣傳網(wǎng)上快捷辦理信用卡,申請之后銀行柜臺卻不給激活,不僅浪費我上網(wǎng)提交辦理的時間和精力,申請獲批后為開通還讓我多跑路也無法辦理。沒想到中國銀行是這樣一個言而無信的金融結構。如果都是這樣,誰還會幫這樣的銀行推薦給他人辦理信用卡呢? 投訴請求: 一、無條件給我注銷此前通過“中國銀行信用卡”微信公眾號上辦理的信用卡。 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向我書面道歉。 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賠償我為激活信用卡而產(chǎn)生的交通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 四、請媒體給這樣的不良商家公開曝光。
現(xiàn)有證據(jù): 家人推薦我辦信用卡時的截圖 中國銀行信用卡微信公眾號申請信用頁面 中國銀行寄來的信用卡及開卡說明 中國銀行寄來的信用卡 激活方式明確說明,須持信用卡及身份證原件到所在省市中國銀行任意網(wǎng)點由柜面人員確認資料并在打印的申請表上抄錄聲明并簽名之后由柜臺人員激活并設置密碼。
8月22日上午,消費網(wǎng)將投訴分別轉給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周口西城支行以及太康支行。
8月22日中午1時,呂女士家人向消費網(wǎng)反饋消息:
發(fā)來一張手機截圖,截圖中顯示為95566號碼向她辦卡時所留手機號分別于12:44、12:48發(fā)來兩條短信,內容提示她尾號為8859的信用卡連續(xù)兩次“消費USD”1元,但因卡片未激活而交易失敗。
8月22日中午1時,呂女士及家人向消費網(wǎng)反饋:
今天下午,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紀檢部門牽頭帶著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等部門的負責人一行,趕到呂女士及家人的所在單位通過其單位領導見到了我們。見面之后,銀行的負責人首先向呂女士和家人說明了銀行辦理業(yè)務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承認工作中確實存在不足,因此給消費者造成的困擾進行解釋并表示歉意,還主動拿出2000元給消費者產(chǎn)生的損失繼續(xù)補償,同時還給我們送來慰問品,征求客戶意見。我們對此認可,非常感謝消費網(wǎng)的幫助,鑒于中國銀行的做法,我們決定不再激活使用之前通過網(wǎng)絡申辦的信用卡。
8月23日上午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來到消費網(wǎng)反饋以下信息:
感謝媒體對我們工作的監(jiān)督,消費網(wǎng)關注后,我們周口分行和西城支行、太康支行對此非常重視,銀行積極與當事人聯(lián)系溝通,就當時理解不到位造成的誤會,已經(jīng)取得當事人理解。針對消費者投訴,該行沒有違反相關規(guī)定,此類投訴僅此一起。 |